涉嫌尋釁滋事罪,聘請律師辯護,成功被不起訴!
陳某甲尋釁滋事辯護意見
潛江市人民檢察院:
湖北源來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陳某甲的委托,指派本人擔任其辯護人。
自從接受指派以來,本人詳細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本案全部案情,下面針對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犯罪嫌疑人陳某甲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具體到本案中,其一、陳某甲損毀他人財物,經偵查機關委托鑒定價值為950元,未達到2000元標準,雖然陳某甲已賠償受害人損失超過2000元,但是民事賠償數額并不代表就應認定犯罪數額價值,犯罪數額價值應當以鑒定價值為準;其二、陳某甲雖然有多次毀損財物的行為,但是其歸案后,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賠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社會影響相對較小。即陳某甲的行為也不構成以上條款的第二種情形。
因此,辯護人認為,陳某甲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見于這些情節,結合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也就是說,根據這一規定,即使陳某甲構成尋釁滋事罪,也是可以不起訴的。
綜上所述,見于陳某甲案件的具體事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之規定,懇請檢察機關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陳某甲案件不予起訴。
以上辯護意見望予以采信,謝謝!
辯護人:湖北源來律師事務所汪克強
最終潛江市人民檢察院采納了本律師的辯護意見,對犯罪嫌疑人陳某甲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案件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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