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債務被執行?
【基本案情】
李梅和張三于1989年10月登記結婚,婚后于2000年購買了位于XX市XX區中山路XX號XX室房屋(以下簡稱中山路房屋)、于2003年購買了位于XX市XX區北翠路位于XX號XX室房屋(以下簡稱北翠路房屋)。雙方于2007年10月29日登記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該二處房屋的所有權均歸李梅所有。但兩人為減少按揭貸款轉貸手續費和緩繳交易契稅,暫未辦理不動產變更過戶手續。離婚后李梅一直居住于中山路房屋中。
2012年張三和李四發生股權轉讓糾紛,張三因該案生效判決被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查封了登記在張三名下的中山路房屋及登記在李梅和第三人名下的北翠路房屋。李梅就此查封向該案執行部門提出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遂李梅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其認為,盡管前述兩套房屋的所有權尚未變更登記至原告李梅一人名下,但其對二處房產有合法物權。李四對其前夫張三的債務是兩人離婚后所發生的個人債務,故請求法院判令:一、確認中山路房屋、北翠路房屋的所有權屬于原告李梅;二、解除對前述兩房地產的司法查封,停止對該房產的執行。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本案系爭房屋是原告李梅與第三人張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系爭房屋應屬原告與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上述房屋產權均歸原告所有,這是第三人對自己在系爭房屋產權中所擁有份額的處分,該處分行為未經產權變更登記并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系爭房屋的產權未發生變更登記,第三人張三仍為系爭房屋的登記產權人,其在系爭房屋中的產權份額尚未變動至原告名下,故在第三人對外尚存未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被告李四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要求對第三人名下的財產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原告依據《離婚協議書》對系爭房屋產權的約定要求確認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屬其所有并要求解除對系爭房屋的司法查封、停止對系爭房屋執行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梅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本案發生于2015年?,F今夫妻之間因離婚財產分割引發的房產過戶,不再收取契稅、增值稅等稅費,因而沒有必要為了稅費拖延辦理過戶手續。當然若是存在抵押貸款,在未清償剩余貸款滌除抵押權之前,一般是無法過戶的,但實踐中還是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的。建議大家根據自己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妥善處理,避免離婚后遭前夫/前妻債務糾紛拖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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