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底要不要請律師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除極少數人屬于累犯、慣犯,絕大多數人都是不小心的初犯、偶犯。因此,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都缺乏與法律、律師打交道的經驗。(不少當事人家屬更是在接待過程中直言:這是我第一次找律師),那遭遇刑事案件到底要不要請律師呢?即怕請了律師,沒有效果,人財兩空,又怕不請律師,錯過最佳辯護時機,在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的當事人及家屬都會有這種糾結“體質”。
根據刑事案件的特點,一般可以將其分為較為常見的兩類:
第一類:案件事實及證據都比較清楚的案件;
第二類:案件事實或證據等存在較大爭議的案件。
那么,其中關鍵問題就是:誰來幫你判斷,這個案件屬于哪一類。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開始一直到判決生效前,家屬是見不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往往處于極度焦慮的狀態,此時只有律師身份的辯護人可以接受家屬委托,前往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最真實的信息。當然,家屬也可以去辦案機關詢問辦案民警,民警可能會告訴你,涉嫌什么罪名,羈押在哪個看守所,然后站在辦案機關的視角,告訴你案件的問題大不大等??赡芤陨线@些,就是已經是辦案民警能告訴你“比較豐富”的信息了。
那你可能還會迷惑,辦案民警說的到底能不能信呢?什么叫問題不大呢?人什么時候能出來呢?我家人平時遵紀守法的,咋就涉嫌這個罪了呢?一大堆問題,充斥在腦海里····
所以,找一個專業的刑事律師介入,先通過會見,了解你家人的涉案情況,判斷案件屬于哪一類,既能最大程度的解決你們心中的諸多疑問,還能為你們家屬提供相對準確的參考意見。
那么,下一個關鍵問題:你案件的真實狀況,決定了后續要不要請律師。專業律師會見以后,大多能得出一個初步的分析判斷,如果你的案子屬于第一類,即案件事實及證據都比較清楚的案件,那基本就沒有再繼續“花大價錢”請律師的必要,特別是家庭經濟情況不好的情況下;因為這類案件事實相對清楚,證據充分,犯罪嫌疑人也無異議,同時收集在案的有罪證據也也可以相互印證,從案件的空間與律師的能動性上來說,給結果帶來“驚喜”可能性本身就不大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有些涉眾或團伙的共同犯罪中,對于那些底層人員,盡管其涉案情節輕微,但很多時候還是需要結合在案證據來綜合認定其有沒有無罪處理或不起訴的機會,這個時候更需要律師介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進行詳細閱卷后結合在案證據,進行分析與論證。
當然,案件有個發展變化的過程,各種結果只在律師的預判范圍,不在律師的控制范圍。以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為例,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在三年以下量刑,這是類案共性,通過繼續或補充偵查發現,傷人者不是嫌疑人或不是嫌疑人行為所致,或者受傷者存在重大過錯甚至屬于正當防衛,又或者案件性質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特征,這就是個案的特性,就會出現不捕、不訴、免刑或緩刑乃至因定性的改變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結果。所以前述說法并不能在所有輕微刑事案件中一概適用。
如果你的案子屬于第二類案件,即案件事實或證據等存在較大爭議的案件。需要說明的是,這類案件并不一定是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除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定性爭議外,還有其他影響量刑的爭議,比如自首的認定,數額的認定、是否存在升格量刑等等。
從犯罪嫌疑人角度,在經濟能力許可的情況下,還是建議這類案件可以請律師介入。因為絕大多數涉案的當事人都是不懂法律的,他們不知道罪與非罪的界限、不知道此罪與彼罪的區別、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等等,
因此,家屬在面對各種突發情況以及漫長的刑事審判周期時,被動的觀望與等待一定不是最佳選擇,此時選擇一個專業盡責的律師介入案件,確實是比較穩妥的應對方式。
筆者并不否認,刑事辯護在多數時候收獲的是“無果”,即律師的抗爭與說服工作,沒能收獲到與之相匹的判決或裁定。但是,我們有一個問題需要明確,那就是刑事辯護的產生目的,其是為了對抗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所面臨的不平等“公權”,而律師在其中是扮演“幫助者”,而非“決策者”。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因此辯護律師的職責,決定了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所能起的作用:即通過提出律師意見來影響案件的結果;但是,我們必須明白“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以下統稱辦案機關)處理案件時必須遵循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案件的處理也都貫徹了這一原則。因此在訴訟中,律師提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依據的也是事實和法律,這正是律師意見會被辦案機關采納的基礎。
律師辯護,不是顛倒黑白,請律師,也不是花錢買一個預定結果。罔顧事實和法律的意見,不會得到辦案機關的采納,一個經驗豐富的律師,會盡最大可能地找到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由并在恰當的時機以恰當的方式提出。但是,如果當事人根本不存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由,律師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最后,雖然律師無法決定案件的結果,但是絕不等于請律師無用。雖然辦案機關與律師都是根據同樣事實和法律處理案件或提出意見,但事實證明,由于案多人少等種種主客觀原因,辦案機關并不可能在每個案件中都能面面俱到,專業的辯護有助于幫助辦案機關準確地查明有利于當事人的事實和正確適用有利于當事人的法律,可以最大程度地促成有利于當事人的結果,避免冤假錯案。
- 這樣的案件到底是不是刑事案件? 3個回答
25
- 刑事案件受害者什么時候請律師介入案件最好? 5個回答
0
- 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向委托人提供案件材料嗎 3個回答
15
- 刑事公訴案件公訴人請律師需要多少律師費 12個回答
0
- 故意傷害案刑事附帶民事已到法院,受害人要不要請律師,費用多少 7個回答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