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如何承擔責任
發布日期:2023-09-07 作者:張敬輝律師
一、用人單位己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饒箐N目錄范圍的費用,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承擔?
答: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勞動者超出目錄范圍的治療
具有必要性的,可以支持勞動者的請求,由用人單位承擔該部分費用?!豆kU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一般來說,制定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時已經考慮了工傷職工治愈的基本需求,能滿足工傷職工的治療需要。在治療過程中,工傷醫療機構一般會向工傷職工進行說明,未經用人單位同意,工傷職工自行選擇超出目錄范圍的治療方案所產生的費用,在用人單位已履行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前提下,再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明顯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義務。但是,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超出目錄范圍的治療,應該由用人單位負擔該部分費用。
二、多家關聯公司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如何確定當事人和認定實體權利義務?
目前,多家關聯公司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的情況主要出現
控股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企業等關聯企業中。在確定當事人時:一是根據勞動者的請求確定用人單位,列為當事人。二是根據案涉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審查情況,可以追加關聯公司為訴訟當事人。在認定實體權利義務上,考慮多家關聯公司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工作內容存在交叉重疊的情況,可以讓多家關聯公司對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這樣處理,能夠防止關聯公司中的某一家公司沒有足夠的財產時無法履行判決,造成勞動者的權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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