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買賣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了誰違約?
發布日期:2023-09-01 作者:張靜律師
律師解答:誰都不構成違約,屬于合同約定不明,買賣雙方又無法協商一致達成補充協議導致合同解除。此種情況下賣家已收取的款項應退還,各人支付的其他費用如中介費、律師費等都各自承擔。如下面這個案件,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如買家無法成功申請貸款,需“買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后買家果然無法申請貸款,提出一次性付款。賣家擔心買家沒有一次性付款的能力,拒絕簽署補充協議。最終合同解除,法院判決雙方互不違約。
判決書節選:
本院認為,關于雙方是否分別構成違約的問題。首先,根據南沙規資局的復函,林買家在簽訂合同時具備購房資格,不存在限購障礙。其次,《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中關于首期款的支付時間、貸款申請未獲銀行批準情況下的處理方式以及辦理產權登記的期限等合同主要條款均約定為“買賣雙方自行協商”,但雙方并未就上述問題達成補充協議。由此可見,葉賣家以及林買家就有關買賣涉案房屋的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在雙方未能另行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存在履行障礙。林買家在獲知自己無法獲得貸款審批的情況下,發函告知葉賣家,表示愿意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并希望與對方重新簽訂合同,是有意補正合同約定不明的瑕疵,并無不當。同時,葉賣家在林買家未支付合同大部分價款且未能舉證證明自己具備一次性付款能力的情況下,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亦無不當。房款支付爭議發生后,葉賣家與林買家一直未能協商一致,導致《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存在的履行障礙無法消除,合同的解除不可歸責于雙方,雙方均不構成違約。葉賣家要求林買家支付174000元違約金,以及林買家要求葉賣家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均缺乏依據,本院均不予支持。因合同解除不可歸責于雙方,雙方因本案糾紛支付的律師費亦應當各自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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