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法律后果
近幾年因為經濟蕭條及疫情的雙重影響,大部分企業為了生存采用精減業務及人員來縮減開支,甚至很多企業無法繼續發展而停業停產,導致企業員工失業。
按期繳納了社會保險的職工,即使失業了可以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我們重新找到了工作,但是還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應辦理停止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如果不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辦理停止領取業務,不僅需要退還已經領取的失業金,還會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可能還會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就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另外,根據《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規參加社會保險,違規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超過20人次或從中牟利超過2萬元;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數額超過1萬元,或雖未達到1萬元但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領、多領社會保險待遇超過6個月或者數額超過1萬元,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簽訂還款協議后未按時履約的將會被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將面臨無法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限制被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倉位、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等一系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