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上路邊違規堆放的雜物,是否可索要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安徽省阜陽
撞上路邊違規堆放的雜物,是否可索要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人民法院判決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男,2006 年 10 月 22 日出生,漢族,住阜
南 縣 。
法定代理人:張某某(系張某父親),男,1982 年 6 月 27
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阜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會民,安徽華漢眾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耿某,男,1966 年 6 月 24 日出生,漢族,住潁上縣。 原告張某與被告耿某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本院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會民、被告耿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到庭參
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向法院院提出訴訟請求:
1. 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共計 29527.6 元 ;
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2022 年 3 月 24 日 21 時許,原告張某駕駛二輪電動車,沿 著潁上縣六十鋪鎮馬橋社區街道由北向南行駛時,撞到被告在路邊堆放的護欄上,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潁上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 定耿社承擔此起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至安徽醫科大學附屬阜陽醫院治療 4 天。經安徽某司法鑒定 中心鑒定;護理期限為傷后 15 天,營養期限為 30 天,待年 滿 18 歲后首次行義齒需 6000 元,以后每十年更換一次,每 次需 6000 元。原告遭受的各項損失,被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
的賠償責任,但其拒絕賠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耿某答辯,一、對事故發生無異議,對責任劃分有
異議,認為不應當采納 2022 年 7 月 27 日潁上縣公安局交管 大隊事故認定書,應當按照 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安機關做出 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原告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承擔次要責任。二、交通費過高;精神損失撫慰金不予 支持;后續治療費未實際發生,發生后另行主張;營養費應 按照 30 元/天計算。
法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如下:
2022 年 3 月 24 日 21 時許, 原告張某駕駛二輪電動車,沿著潁上縣六十鋪鎮馬橋社區 街道由北向南行駛時,撞到被告耿某在路邊堆放的護欄上,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張某面部受傷、創傷性牙脫位、唇裂傷、牙齦裂。經安徽醫科大學附屬阜陽醫院治療 4 天,花費醫療費 3549.77 元。經安徽某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張文豪因交通事故傷后護理期 15 日, 營養期為傷后 30 日,待張某年滿 18 歲后首次行義齒安裝 需費用 6000 元人民幣,以后每十年更換一次,每次均需 6000 元人民幣,至 77 歲(人均期望壽命)止。張某支付鑒定費 1200 元。
2022 年 5 月 30 日潁上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張某承擔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耿某承擔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某不服,向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申請復核,2022 年 7 月 8 日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 ,以“耿某夜間占用道
路放置障礙物,其放置占用路面的程度具有相當安全隱患,
原事故認定的認定不當”為由,責令辦案單位重新作出事故
認定。
2022 年 7 月 27 日潁上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重新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耿某承擔此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
潁上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 安徽醫科大學附屬阜陽醫院住院病歷、 門診病歷、用藥清單、醫療費票據、安徽某司法鑒定中心 《司法鑒定意見書 》、 鑒定費票據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為證。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
人身體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
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及康復支
出的合理費用。受害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
案雙方當事人對事故的發生均無異議,雙方爭議焦點是雙方在事故中的責任如何確定,原告張文豪醫療費等各項損失是
否合理。 關于雙方在事故中的責任劃分。本案潁上縣公安局交警 大隊依據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復核意見,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耿社雖有異議, 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對其異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潁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 故認定書本院予以采納。張某、耿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耿某對張某因事故遭受的損失的合理部分,耿某應當賠償。
關于張某的損失數額。醫療費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正式
為準,數額為 3549.77 元 。張某未構成傷殘,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護理費應按照 2021 年度安徽省服務業年平均收入標準確定,數額為 2584.5 元(172.3 元/天×15 天)。營養費標準按照 30 元每天計算,數額為 900 元(30 元/天×30 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按 照 50 元每天計算,數額為 200 元(50 元×4 天)。交通費過高,本院酌定 200 元。鑒定費 1200 元。張某后續治療費尚未發生,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以上共計 8634.27 元。 按照責任比例,耿社應賠償張某損失 4317.1 元(8634.27 元×5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第一百 一十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 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耿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4317.1 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
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69 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139 元,被告耿
某負擔 130 元。
阜陽李律師提醒:
1、發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時報警,這有利于確定責任的承擔者,對后續索賠有利。
2、發生交通需要安裝義齒的,一般18周歲之后安裝,每十年更換一次,一次費用。
3、后續治療后法院暫時未予支持的,可待發生后再主張。
4、精神損害賠償在未構成傷殘等級的情況下,一般不支持賠償。
5、 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事故認定書不認可的,一定要在三天之內提起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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