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公司與被上訴人章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成功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京01民終8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周某某,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某,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負責人:鄭某某,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章某某,男,1949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敬輝,北京雋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路某某,北京某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史某,男,1969年8月6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史某某,女,1992年5月25日出生。
上訴人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某某保定支公司)、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某某北京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章某某、史某、史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03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華某某保定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某,被上訴人中華某某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被上訴人章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敬輝、路某某,被上訴人史某、史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華某某保定支公司上訴請求:改判該支公司減少支付誤工費及殘疾賠償金(爭議金額14285.9元)。事實和理由:一是章某某至評殘日已滿67歲,計算殘疾賠償金年限為13年,但一審法院按14年計算錯誤。二是章某某已過退休年齡,一審法院認定誤工費9000元錯誤。
中華某某北京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重新劃分事故責任并按責任確認承擔賠償費用,或者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和雙方的事故責任未予查明,在此情況下,認定史某一方承擔全部責任有違公平原則。
章某某辯稱,一審法院認定史某承擔全部責任是正確的,且章某某提供了相應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失,因此,請求駁回中華某某保定支公司、中華某某北京分公司的上訴請求。
史某、史久玲辯稱,章某某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同意中華某某保定支公司、中華某某北京分公司的上訴請求。
章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支付醫療費92490元、護理費19565.6元、交通費23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50元、誤工費58642.8元、營養費12635.2元、傷殘鑒定費3150元、殘疾賠償金74002.6元、精神撫慰金80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939元,以上費用共計343607.9元;2、中華某某保定支公司、中華某某北京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以上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月29日11時50分,在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東大街與霍營西路交叉路口處,章某某駕駛"飛鴿"牌電動自行車(車號:無)由北向南行駛至上述地點,適有史某駕駛"長城"牌小型轎車(車號:×××)由東向西駛來,小型轎車前部右側與電動自行車左側后部相撞,造成章某某受傷,兩車損壞。此次事故因史某、章某某駕駛車輛進入路口時的交通信號無法確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沙河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僅載明道路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未確定當事人責任。章某某受傷后入北京王府中西醫結合醫院住院治療39天。章某某的傷情經診斷局灶性大腦挫傷伴出血、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上頜骨骨折、肋骨骨折、鼻骨骨折、橫突骨折、跖骨骨折、肩關節撕脫性骨折、腓骨骨折等。診斷證明書中建議:1.休息2周;2.加強營養。章某某在治療期間,自行支付醫藥費85489.96元;史某為其墊付醫藥費9359.35元。2016年7月25日,經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鑒定,章某某胸膜粘連評定為X級(十級)傷殘,賠償指數為10%;章某某誤工期90180,護理期4560日,營養期6090日。章某某為此自行支付鑒定費3150元。章某某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居民家庭戶。
另查,史某駕駛的車輛(車號:×××)登記在史某某名下。中華某某保定支公司為史某駕駛的車輛(車號:×××)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中華某某北京分公司為史
某駕駛的車輛(車號:×××)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章某某主張的各項損失,一審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核實確認為:醫療費85489.96元(不含史某支付的部分)、住院伙食補助費1950元(39天×50元/天)、營養費1800元(60天×30元/天)、護理費4500元(45天×100元/天)、殘疾賠償金74002.6元(52859元/年×14年×10%)、鑒定費31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誤工費9000元(90天×100元/天)、交通費232.7元(酌定),殘疾輔助器具費939元,共計186064.26元。史某為章某某墊付醫療費9359.35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證明中并未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責任認定,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章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駕駛人,史某不能證明章某某在行駛過程中存在過錯,故由史某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中華某某保定支公司應在交強險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中華某某北京分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史某承擔賠償責任;史某某雖為事故車輛(車號:×××)的車主,但章某某無證據證明史某某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其主張史某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章某某主張的醫療費過高,一審法院經核實,其中包含7000元史某墊付的住院預交金,故予以扣除;由于章某某在庭審過程中未能提交全部鑒定意見采納的CT影像片用以質證,且中華某某北京分公司、中華某某保定支公司對這些影像片均存在疑議,其中2016年7月16日影像片未經質證,存在瑕疵,故一審法院在無其他相反證據情況下,對鑒定結論中三期標準按照最低限度予以采納;章某某主張的營養費過高,一審法院根據診斷證明書中醫囑,參考鑒定意見書,酌情認定其營養期為60日,按照每天30元的標準予以認定;護理費過高,且章某某未提交護理人員誤工證明、護理協議等證據予以佐證,一審法院結合鑒定意見書及傷情,酌情認定其護理期為45日,按照每天100元的標準予以計算;誤工費過高,章某某未提供正式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予以佐證,一審法院結合鑒定意見書認定其誤工期90日,按照每天100元的標準予以計算;殘疾賠償金根據章某某提交的戶口性質、勞務協議等可以證明其為居民家庭戶口,從事工作性質為非農產業,故主張殘疾賠償金按本市城鎮標準計算,法院予以支持;章某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一審法院結合其傷殘程度及過錯程度酌情予以認定。章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對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過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給付醫療費用類賠償金10000元(部分醫療費)、死亡傷殘類賠償金93674.3(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3674.3,其中94314.95元支付給章某某,余款9359.35元支付給史某;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給付章某某各項經濟損失88599.31元;三、駁回章某某章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進行了審查,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交通事故證明中未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責任認定,在此情況下,史某作為高速運輸工作駕駛人應當舉證證明章某某存在過錯,但其沒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由史某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關于殘疾賠償金數額問題,一審法院判令中華某某保定支公司承擔14年的殘疾賠償金并無不妥。關于施工費問題,章某某舉證證明其給他人提供勞務,故一審法院按每天100元的標準判令中華某某保定支公司給付誤工費亦無不當。
綜上所述,中華某某保定支公司、中華某某北京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某某百七十條某某款某某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二千一百七十二元元,由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負擔一百五十七元(已交納),由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二千零一十五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某某
審判員 郭某
代理審判員張某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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