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用工都是勞動關系,也可能是勞務關系
發布日期:2023-03-31 作者:李詩懷律師
本律師代理被告發表如下答辯意見:原、被告之間是勞務分包關系,而并非勞動關系。原告在起訴書中自稱領班,其實就是原告帶了一些工人承包勞務,他自己管理他的工人。被告對原告以及他的工人不進行管理,沒有考勤、沒有打卡,甚至是否出勤都不干涉。工資并非原告所說的每天固定500元,干多干少、干與不干,肯定不能一個樣,每月實際發放工資也不受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限制,而是根據工作量(實際完成的風機臺數)結算勞務費,且勞務費統一支付給原告,由原告向他所管理的工人發放。因此,原、被告之間不具有事實勞動關系所應有的特征,不屬于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被告與原告之間是勞務分包關系,屬于民事合同關系,并非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并非經被告招聘錄用,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告是經朋友介紹與其他工友一起到工地安裝風電,工資按實際安裝風電臺數結算,原告的工作只是受工地現場負責人的指揮管控,并不受被告各項規章制度約束和管理,原告并非被告成員,該公司也沒有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險,原告與被告沒有隸屬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性質,系平等主體之間建立的短期勞務關系。原告與被告不存在法律上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故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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